案例故事李某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纠纷案2022年2月,李某在某电气公司担任接线员,月工资4500元,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6月,李某下班途中与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受伤,交警队认定常某主责,李某次责,车辆处于保险有效期。李某找到杨洋律师维权。电气公司未与李某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妻子微信发放,这给申报工伤造成障碍。陈某与某通信服务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07年5月,陈某入职某通信服务公司并被派遣至某股份公司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作常加班且无休息日,陈某患重度焦虑症及中度抑郁症。2024年7月,陈某申请事假,获批15天。事假期满后协商调岗,8月底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7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仲裁委部分支持。杨某与某焦化公司、某节能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年8月,杨某入职某焦化公司任通勤车司机,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按指示与某节能技术公司签合同。2023年5月,节能公司停产让杨某回家等复产通知,9月复产,杨某要求返岗遭拒。11月,节能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杨某申请仲裁要求焦化公司赔偿,被驳回。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22年5月,甲公司员工联系乙公司承运三套马达设备,乙公司转托丙公司运输,货物在丙公司运输途中因火灾受损。甲公司将设备发往上海拆验,产生费用29.8万元,起诉乙、丙公司赔偿。乙公司委托杨洋律师代理。核心法律争议点李某案能否认定工伤以及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情况下如何获得双重赔偿。陈某案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案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杨某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甲公司案甲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损失的合理性。专业案情分析李某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符合该情形,且除医疗费外可获双重赔偿。杨洋律师指导李某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先起诉交通事故案,再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等程序认定工伤,最终为李某争取到赔偿。胜诉关键在于证据收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陈某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且内容不合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洋律师通过提出合理代理意见,为陈某争取权益。杨某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符合关联公司特征,杨某工龄应连续计算。杨洋律师准确分析关联公司情况,为杨某争取赔偿。甲公司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公司之间若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无权基于运输合同纠纷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需明确请求权基础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杨洋律师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追加被告等措施,为乙公司争取有利局面。判决结果与防范建议李某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李某获近38万元赔偿。防范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遇到事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陈某案法院判决服务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23.8万元。防范建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法定程序,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纠纷及时维权。杨某案仲裁委裁决节能公司支付赔偿金9.6万元。防范建议:劳动者要关注用人单位的关联关系,保留好工作相关证据,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采取措施。甲公司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8万元,为乙公司挽回约21万元损失。防范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条款,注意管辖权约定,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明确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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