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俊律师执业11年,始终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三大核心领域,尤其对保险公司拒赔套路有着极为透彻的研究与丰富的反制经验。她能够精准地从“告知义务”“催告程序”“格式条款效力”等角度切入,打破保险公司“单方失效”“内部操作”“免责条款”等霸王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通俗来讲,就好比商家制定了一个规则,这个规则明显偏向自己,让消费者吃大亏,那这个规则就是无效的。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那么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在叶俊律师代理的一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为由拒赔,叶俊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叶俊律师代理过众多经典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彰显了她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比如在重疾险拒赔案中,保险公司以“此前未成功扣款、合同已失效”为由拒赔。叶俊律师精准指出“已出具收费发票=收费成功”“未履行催告义务不得单方失效”,最终通过调解为当事人全额追回50万元保险金。还有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赔并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叶俊律师代理二审,紧扣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约定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等核心观点强力抗辩,最终促成双方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107,3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在和我们签保险合同时,对于那些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必须要明确地告诉我们,让我们清楚知道。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些条款就不能约束我们。在叶俊律师代理的意外险拒赔案中,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赔,但叶俊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赔款。除了保险合同纠纷,叶俊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高管违法辞退案中,公司以6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叶俊律师逐一驳斥,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817,866元。在海外派员工终止合同案中,公司以“项目结束、战乱”为由终止合同,叶俊律师精准抓住举证不能核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合计11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好比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如果违反规定辞退了,就要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在叶俊律师代理的高管违法辞退案和海外派员工终止合同案中,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叶俊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应的赔偿金。叶俊律师不仅在一线办案中表现出色,还长期担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并多次受保险公司、银保监局、行业协会邀请开展保险合规与反拒赔实务培训,将实战经验转化为行业规范。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11年,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服务地区为成都。她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精准的法律判断与高度的责任心,成为了成都乃至四川地区兼具专业口碑与影响力的一站式争议解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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