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按“N+1”赔偿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N”是指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适用“N+1”赔偿需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通知义务,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以及通知程序是否合规。实务建议:劳动者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按照仲裁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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