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的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围绕借款是否偿还、举证责任等问题展开争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为毕某某一方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深律师马小龙简介: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执业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他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服务地区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概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某玉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马小龙律师和李某慧律师代理;另一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杨某某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情况回顾: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毕某某、朴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以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毕某某、朴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起诉欠款的证据被毕某某的证据证明毕某某、朴某某已完成还款义务,杨某某称其中10万元系偿还之前欠款,但未举证,故驳回杨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杨某某承担。二审争议焦点: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理由一是一审法院采纳的毕某某银行卡流水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二是一审法院未释明其对与朴某某其他债权债务负有继续举证责任。毕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朴某某已归还全部借款,杨某某主张其他债权债务应举证,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汇款均为偿还本金。二审证据及认证:二审中,杨某某举示证据一,即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2013年8月15日取现10万元借给朴某某;证据二是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13年8月杨某某提取10万元现金送至朴某某宾馆,存在借贷关系。毕某某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证人未看到取款及交款过程,不应采信。法院认证认为,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主张的出借事实成立,对其证据证明问题不予采纳。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杨某某虽有借条,但毕某某、朴某某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还款,杨某某主张10万元系偿还之前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要求给付逾期利息主张也不成立。关于杨某某提出一审证据未质证问题,因一审已进行证据交换并让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某负担。这起案件凸显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举证的重要性,也体现了马小龙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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