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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王文求律师:厘清义务边界,助村委免责胜诉

2026.04.10 债权债务 1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青岛王文求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应对各类法律难题。他在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执业已达9年,累计处理各类案件上千件,涉案总金额过亿元。 生命权纠纷代理案详情 在村民在村内水湾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代理案中,家属以村委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索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村委会委托王文求律师应诉。此案涉及多方复杂因素,应诉难点众多。案涉水湾位于被告村委会辖区内,原告主张村委会系管理主体,这易让裁判者产生村委会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初步认知,需律师厘清管理主体范围,否定村委会的单一管理责任。原告以侵权责任法中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张权利,需律师明确自然形成水域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区别,界定村委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原告仅认可死者中午少量饮酒,不认可其醉酒状态,难以直接证明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需结合案件事实从常理角度论证死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案涉水湾系道路桥梁排水自然形成,涉及街道、市政、水利、燃气公司等多个相关部门,需律师合理提出主体问题,说明原告起诉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同时避免抗辩方向偏离核心。 精准抗辩策略显成效 王文求律师通过一系列精准的代理思路成功为村委会免除赔偿责任。他主张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死者落水前处于饮酒状态,作为在村内生活数十年的村民,其在水湾旁耕种数年,对水湾的深度、危险性具有明确认知,却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过错是导致溺水身亡的核心因素。界定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否定原告的法律适用主张。明确案涉水湾系道路桥梁排水形成的自然水域,并非宾馆、商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被告作为村委会,其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村委会设置防护设施超出了合理的管理义务范围。厘清管理主体范围,提出遗漏诉讼主体的抗辩。指出案涉水湾的形成与市政道路桥梁相关,水域周边的界线由政府砌筑、燃气管道由燃气公司布置、桥梁归市政部门管理,水利部门也对该区域负有相关管理职责,案涉水湾的管理主体并非被告村委会单一主体,原告仅起诉被告属于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举证证明村委会已尽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结合法院现场勘察结果,证明村委会已在水湾东北侧竖立“水深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及安全度汛责任人公示牌,已通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方式履行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紧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否定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的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大构成要件出发,指出被告未实施违法的管理行为,已尽合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且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行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2721.95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2245.5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村委会,对案涉水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已设立明显警示牌履行提示义务,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死者死亡与被告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文求律师在本案中的胜诉,为农村基层组织处理类似自然水域安全事故的应诉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参考。他精准界定义务边界、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能力,充分展现了其作为资深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也为众多面临类似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报告编号:NO.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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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求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王文求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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