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的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围绕借款是否偿还、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展开,反映了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马小龙律师作为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哈尔滨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马小龙,他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他所在的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下面我们来看他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案件基本情况这起案件涉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朴某某(化名)的民间借贷纠纷。杨某某于2018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毕某某、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与答辩情况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他认为一审法院采纳的银行卡流水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继续举证。毕某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朴某某已归还全部借款,杨某某主张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朴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证据与认证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两份证据。证据一是其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2013年8月15日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证据二是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13年8月杨某某在银行提取10万元现金送至朴某某宾馆,双方存在10万元借贷关系。毕某某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新证据,且证人未看到取款及交款过程,无法证明借款事实。法院认证认为,杨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出借事实成立,对其证据证明的问题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虽有借条,但毕某某、朴某某已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还款,杨某某主张转款10万元系偿还2013年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杨某某主张一审证据未质证的问题,法院认为一审已进行证据交换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马小龙律师在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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