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他拥有16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他作为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知识与经验,助力案件维持原判。专业背景:深耕法律领域十六载马小龙律师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年限长达16年,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主要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其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他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他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他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务,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认可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展现专业实力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马小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某某持有毕某某、朴某某出具的借据,认为一审法院采纳未经质证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向其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毕某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朴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归还杨某某,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马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毕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二审审理:坚守法律底线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2013年8月15日曾出借10万元给朴某某。但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马小龙律师协助毕某某进行质证,指出证人未看到杨某某取款及交付款项的过程,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新的借款关系成立。法院最终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杨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未进行质证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马小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教育背景和执业经历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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