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执业16年的律师马小龙,他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中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展现了马小龙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马小龙的专业素养。资深律师马小龙简介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现任职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服务地区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刘某玉,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化名),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毕某某和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马小龙律师和李某慧律师,二人均来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案件审理过程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14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李某慧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朴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诉求与理由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审法院采纳毕某某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未经质证,且在自己持有借据、朴某某未出庭、毕某某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一审法院未向自己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继续举证。而毕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朴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归还杨某某,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且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汇款均为偿还本金。朴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就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欠款进行举证,但杨某某未举示证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证人证言,拟证明2013年8月15日曾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毕某某对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借事实成立,对其证据证明的问题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杨某某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其16年的执业经验,为被上诉人毕某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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