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马律师执业16年,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表现出色。案件中,他作为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助力案件维持原判,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律师基本信息: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目前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刘某玉,来自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马小龙和李某慧律师,均来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另一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化名),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案件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19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李某慧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朴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诉称与辩称: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认为一审法院采纳未经质证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向其释明继续举证的责任。毕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朴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归还杨某某,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朴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与二审情况: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转账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对其所述还款为偿还之前另一笔欠款负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证人证言,但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被上诉人毕某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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