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伟律师,拥有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15年,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现任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等多项职务。他专注于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下面为大家分享他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该楼层电梯等公共区域由多家公司共用。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去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崔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就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起诉,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各方主张差异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工作区域或延伸区域,就餐是为满足生理需要且饭后继续工作,应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认为原告吃午饭是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是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代伟律师代理的第三人主张,原告自述中午是休息时间,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公共区域,非公司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公司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是个人自主行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无食堂,员工自行就餐且费用自担。原告受伤当日是中午休息时段,因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时受伤,其在不同案件中对中午休息时间表述虽有差异,但都认可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法院裁判观点剖析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次认定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自述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非上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虽为公共区域,但原告非因工作原因等在此受伤,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就餐虽满足生理需要,但本案原告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就餐,公司未限制其午餐时间和地点,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案件启示意义此案件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不能仅因满足生理需要就认定与工作相关。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伤认定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和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为依据。写字楼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不能当然认定为工作场所延伸,要结合行为目的和关联度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外出就餐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有关,途中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代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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