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出众的律师——代伟。他拥有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达15年,现就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他身兼多职,不仅是律所高级合伙人、党委纪检委员,还在多个仲裁院、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同时也是多地的法律顾问和调解员,还是盈科律师学院重庆分院讲师。此次,我们将聚焦他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案件概况:职工就餐受伤引发工伤认定争议原告崔某某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去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所在团队在工伤认定阶段就介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了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该意见得到社保行政部门认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各方主张:观点交锋凸显争议核心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因为公司上班时间为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就餐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就餐地点在办公室外;吃午饭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要,饭后继续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吃午饭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伟律师代理的第三人主张,原告自述中午特定时段为休息时间,可自行安排用餐等事宜,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楼层公共区域,由多家公司共同使用,并非当事人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当事人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奠定裁判基础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日常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自行在附近就餐且费用自担。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其在相关案件及庭审中对中午休息时间表述虽有差异,但均认可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律师专业代理维护企业权益法院裁判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原告自述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虽为公共区域,但原告并非因工作原因等受伤,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且公司未限制其午餐时间和地点,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代伟律师团队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案件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审慎考量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为满足生理需要,也需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与工作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不以固定时间为唯一标准,而是看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某企业劳动者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行为目的、与工作关联度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安排就餐的情况下,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直接关联,员工外出就餐途中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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