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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就餐途中受伤未认定工伤,律师专业代理助力企业维权

2026.03.24劳动纠纷5人浏览

代伟律师,拥有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15年,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现就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高级合伙人等多项职务。他在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例。

案件详情:职工就餐途中受伤引发争议
原告崔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各方主张:观点分歧凸显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其延伸,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就餐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代伟律师代理的第三人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且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明确裁判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员工自行就餐。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因外出就餐受伤,且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并非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一方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考量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不能仅因满足生理需要就认定为工伤。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伤认定以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关联性为依据。写字楼公共区域是否为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行为目的和关联性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时,员工自行外出就餐若无工作关联,途中受伤难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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