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范鑫真律师助力解决劳务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解析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执业4年,执业证号为11308202211414289。他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他办过的典型案例。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胡某新与骆某杰案
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22日,原告胡某新与被告骆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胡某新长期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5月,骆某杰雇佣胡某新所带班组在其承包的风力发电塔工程项目中从事基础扎丝、焊接、开丝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于7月22日完工,双方当日补签署《风力发电基础劳务施工协议》。因骆某杰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于7月26日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尚欠的265728元于8月15日前全部支付。但经胡某新多次催促,骆某杰仍未全部支付,截至起诉之日,尚欠58243元。胡某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骆某杰支付劳务费、利息及维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骆某杰辩称,对劳务费金额不予认可,认为胡某新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作量,经核算已超额支付;对维权费用也不予认可,称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5月骆某杰雇佣胡某新班组从事劳务活动,7月26日骆某杰出具《承诺书》,之后先后给付部分款项,仍欠58243元未付。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骆某杰应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胡某新要求支付尚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骆某杰有关已足额支付的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胡某新要求骆某杰承担维权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骆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新劳务费58243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驳回胡某新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王某鹏与元x森林分公司案
王某鹏于2019年3月9日入职元x森林关联公司,后经多次劳动关系转移,2024年3月9日与元x森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7-11月,王某鹏连续未完成业绩目标,被告多次预警并要求绩效改进。12月3日被告书面通知其调岗,王某鹏拒绝但继续工作,12月18日被告以其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多项费用。法院认为被告调岗不合法,解除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张某与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案
原告张某自2015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被告单方面调岗,张某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被告以其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被告调岗缺乏合理性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违法,同时主张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驳回张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范鑫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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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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