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主要包括: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此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完成离婚冷静期程序,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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