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日益活跃的当下,企业名誉权的保护愈发重要。黄达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成功处理了一起企业名誉权网络
侵权纠纷,为企业挽回了声誉和损失。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与丰富实务经验。执业前,他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悉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内便晋升为合伙人。他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纠纷,还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下面来详细了解黄达民律师办理的这起企业名誉权保护案。某大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企业,因业务外包,案外人招募的
临时工因拖欠劳务费引发纠纷。2024年9月3日,临时工在企业大楼旁公共道路上搭雨棚、拉横幅、用扩音器
讨薪,还将现场视频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平台,视频定位设置在企业位置,配文指向企业,引发网络关注。企业认为该行为恶意诋毁声誉,委托黄达民律师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面临诸多难点。临时工主张其行为是合法维权,内容未捏造事实,主观无侵权恶意;网络传播的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难以精确量化;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
劳动关系,欠薪主体为案外人,临时工可能主张企业存在管理过错;企业主张的
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经济损失难以确定。
面对这些挑战,黄达民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切断责任牵连。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临时工与案外人形成
劳务合同关系,企业并非付款义务主体,反驳了临时工关于企业对欠薪存在过错的抗辩。其次,系统固定侵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通过
公证保全临时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内容及传播数据,固定现场维权行为的影像资料,统计视频浏览量和点赞数等传播数据,证明影响范围。再者,论证名誉侵权构成要件,驳斥“正当维权”抗辩。指出临时工在公共道路搭设设施、使用扩音器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将视频定位设置企业位置、使用企业名称缩写,足以使公众产生不良联想,存在主观恶意,且视频传播导致企业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合理主张赔偿范围,确保可执行性。主张律师费作为维权合理支出,虽尚未支付但属于必然发生费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最终,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临时工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临时工负担。法院认定临时工的行为足以使一般公众对企业作出不良猜测,降低了企业社会评价,侵犯了企业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合理维权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劳动者讨薪应通过合法途径,在用人单位门口采取过激方式并网络传播,超出合理维权范围,即使存在真实欠薪事实,也不能成为侵害第三方企业名誉权的免责事由。同时,认定将视频定位设置为企业位置、使用企业名称缩写构成名誉侵权,对类似“地图炮”式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警示作用。还提示企业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承包方用工管理的监督,明确企业在承包方欠薪纠纷中的责任边界,避免被不当牵连。此外,法院判决设置的“替代执行”条款,为名誉权案件判决执行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黄达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名誉权和合法权益,为企业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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