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且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二是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三是因服刑等原因,失去经济能力无法给付抚养费;四是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此时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五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给付一方无法满足该合理要求,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根据情况减少或免除其原定抚养费给付义务。需注意,即使存在可不给抚养费的情形,若子女有合理需求,仍可随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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