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地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额外规定,比如有的地方会增加奖励产假等。例如,有的地区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增加60天产假,这样产假天数就会相应增加。具体的产假天数需结合当地实际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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