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1. 自愿原则:这是调解的核心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及调解达成的结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只有双方自愿,调解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更有可能得到履行。2. 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要准确无误。比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调解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3. 公正原则:仲裁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例如,在确定赔偿金额或调解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公正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调解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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