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规定如下: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转正条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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