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午休时因脑血管瘤死亡,一般情况下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才属于工伤。午休时间并非正常工作时间,脑血管瘤的突发通常不属于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然而,如果能证明该脑血管瘤是由于工作中的长期压力、职业病危害等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因素诱发,且符合一定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总体而言,仅午休时因自身已有的脑血管瘤死亡,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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