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需以该女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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