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工作时间算加班。具体来说,正常一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一周就是四十小时。若超过四十小时就算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不同加班情形下的支付标准,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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