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双方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注意,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各项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整个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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