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属于共同债务。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例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支出。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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