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完毕后,裁决书的送达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仲裁庭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仲裁庭当庭裁决,可能很快就会制作裁决书并送达。若存在需要调查核实证据、多方协调等复杂情况,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通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会按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尽快送达裁决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关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通知渠道,如短信、邮件、电话通知等,以便及时了解裁决书的送达情况。若超过上述正常期限仍未收到裁决书,可联系仲裁委询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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