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存:债务人可将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 履行:如果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可以向财产代管人履行债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3. 保留证据: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要保留好相关履行凭证,如提存证明、向财产代管人交付的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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