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复杂领域中,抚养权的争夺往往牵动着无数家庭的心。当一段同居关系走向尽头,孩子的归属成为了最大的难题。在广东阳江,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令人深思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争。本案的委托人是一位 00 后年轻母亲。她与男方按家乡习俗举办婚宴后开始同居,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儿子出生后,母亲及其父母几乎承担了全部的日常照料,而男方在同居期间长期沉迷玩乐、疏于家庭,对儿子的陪伴极为有限。当母亲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并带儿子离开时,男方坚决要求留下儿子,双方由此陷入激烈争执,最终走上了法律途径。这起案件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儿子年仅 3 岁,未达到法律上“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哺乳期年龄,也未到可表达意愿的 8 周岁。男方月收入过万,其父母名下有房有车,而委托人为普通文职人员,收入相对普通。儿子自出生起主要居住在男方父母家,表面上形成了“稳定生活环境”。从经济实力上看,男方明显优于委托人,如何突破“经济条件更好即适合抚养”的惯性思维,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挑战。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突出母亲实际履行主要抚养义务的事实。律师协助委托人全面整理孩子出生至今的照护记录,包括就医、疫苗接种、日常起居、早教活动等细节,形成完整的时间线与证据链,清晰地表明儿子的日常生活、情感依赖与成长陪伴几乎全部由母亲承担,而父亲实质性参与极少。其次,依法调取对方不利于抚养的客观证据。委托人虽多次提及男方存在不良生活习惯,但初期证据薄弱,只有微信聊天截图。律师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成功调取相关客观记录,证实男方确有影响其抚养能力的负面行为,该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有效削弱了男方“经济条件更好即适合抚养”的主张。最后,构建“稳定+支持+合理预期”的抚养方案。委托人虽收入普通,但具备稳定工作,其父母健康且愿意并能够提供持续协助,母亲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意识与育儿投入。同时,代理人根据男方自认高收入的事实,反向论证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标准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每月 1500 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其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儿子为非婚生儿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儿子多数时间都是由母亲照顾,父亲并未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儿子由母亲抚养为宜。母亲主张由父亲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 1500 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这起案例深刻地揭示了抚养权判定并非仅仅取决于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实际照料与情感陪伴。法律始终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核心原则,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力求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它提醒着每一位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责任与关爱才是最重要的,而非物质的多寡。这也为类似的抚养权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让人们明白,法律的天平会倾斜向真正为孩子付出心血、给予关爱的一方,以保障孩子的未来。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