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能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2. 特殊情况: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考虑到一些复杂案件需要更多时间来调查核实证据、理清事实关系等。3.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仲裁久拖不决时有其他救济途径。4. 部分案件的特别规定: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处理时限更应严格把控,以尽快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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