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通常没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所以如果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且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是没有补偿的。2. 但存在特殊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等,员工不续签,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合理降低条件来迫使员工不续签从而逃避补偿责任。 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时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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