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并非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 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赋予劳动者的合法解除权,但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且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总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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