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该规定旨在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纠纷。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工会代表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则可从企业角度提供意见。三方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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