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涵盖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立该档案能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也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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