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辞退员工补偿标准“N+1”中,“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核心分析:适用情形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劳动者工作年限决定“N”的具体数额。实务建议: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要求支付“+1”代通知金。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按仲裁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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