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 普通案件通常在四十五日内审结特殊复杂案件可延期十五日。2. 终局裁决案件一般在十五日审结特殊情况可再延期十五日。3. 逾期未出结果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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