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房屋买卖纠纷的二审辗转——江明律师见证的权责厘清之路
解析
2021年末的房地产市场,一笔看似常规的房屋买卖交易,却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陷入僵局,最终走上了司法裁判的道路。而江明律师,作为执业于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士,持有执业证号1340120********07,同时肩负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安徽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多重职责,凭借安徽农业大学法学本科的扎实功底,见证了这起纠纷的全程处理。
江明律师的服务范围覆盖合肥地区,其办公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98号凤凰文化广场B座36楼,这片区域也正是诸多合肥市民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去处。
故事的开端,要从2021年12月30日那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说起。那天,经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甲某(化名)以628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化名)名下一套面积为143.64㎡的房屋。合同中,双方详细约定了付款节点: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定金20万元,之后在2月25日、3月25日、4月25日各支付120万元,最后于5月31日支付尾款248万元。同时,针对逾期付款的情况,也明确了违约责任:逾期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若逾期超过5天,乙某(化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某(化名)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初,甲某(化名)还算履约,在2021年12月30日支付了2万元,2022年1月12日又支付了18万元,之后在3月18日和22日合计支付了125万元,累计支付145万元。但这之后,甲某(化名)便因自身原因无力继续支付剩余房款。乙某(化名)见状,多次主动催告甲某(化名)履行付款义务,可始终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无奈之下,乙某(化名)在2022年12月9日委托律师发送函件,再次明确催告:要求甲某(化名)在五日内付清剩余的483万元房款,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将自动解除。即便如此,甲某(化名)依旧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时间来到2023年8月,事情出现了反转——甲某(化名)主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与乙某(化名)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是要求乙某(化名)返还已支付的145万元房款;三是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乙某(化名)承担。面对甲某(化名)的起诉,乙某(化名)提出抗辩,称甲某(化名)属于完全违约方,其已支付的145万元房款不应返还,同时自己因房价下跌遭受了巨大损失,请求法院驳回甲某(化名)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与自己另案提起的索赔请求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因甲某(化名)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对于乙某(化名)主张的定金、违约金及损失,法院向其释明可另案处理,乙某(化名)表示同意。基于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某(化名)已付房款145万元,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乙某(化名)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某(化名)不服,以“一审法院未合并处理损失、判决返还房款显失公平”等理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相关微信记录,欲证明甲某(化名)存在反复拖延付款的行为。而甲某(化名)则辩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乙某(化名)已另案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形成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甲某(化名)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乙某(化名)依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合同自2022年12月14日解除后,甲某(化名)主张返还已付房款145万元于法有据;乙某(化名)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已另案起诉,一审法院未合并处理并无不当,故乙某(化名)拒返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在2024年某月某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乙某(化名)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纠纷从发生到最终尘埃落定,历经了多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对权责的清晰界定。江明律师深耕合肥地区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对于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有着深刻的理解。如果合肥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困扰,不妨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98号凤凰文化广场B座36楼,与江明律师沟通交流,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让法律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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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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