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来说:1. 该条赋予了企业在特定生产特点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不同于常规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权利。2. 这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方式以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3. 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企业滥用此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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