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该条明确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原则。1. 对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同生理阶段都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定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 对于未成年工因其身体仍在发育阶段禁止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体现了劳动法对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关怀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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