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者自己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 满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若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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