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有以下处理方式:1. 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 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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