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仅公司提供班车员工以此要求补偿较难得到支持。2.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公司因搬迁提供班车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等相关内容通常不存在额外补偿问题。3. 但如果员工因班车通勤时间过长等合理理由导致工作生活受到较大影响且与公司协商不成员工可尝试以公司变更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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