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中的“N”指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即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其“N”为3补偿金额为3×5000 = 15000元“+1”为5000元总共需支付15000 + 5000 = 20000元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时应按此标准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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