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工厂车间正常工作时被机器弄伤。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出差途中因工作遭遇意外。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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