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个人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 劳动仲裁有法定的审限要求,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处理。 仲裁委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审理案件,这是其应尽义务。 关键在于受理时间的起算,以及特殊情况的延期规定。实务建议: 申请人准备好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注意保留好提交材料的凭证。 关注仲裁委通知,按要求参加庭审等活动。 若案件超期未审结,可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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