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社保局赔偿的标准是基于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部分。例如社保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要补足差额部分。比如职工实际应得的伤残津贴因单位缴费不足而少发单位需补齐。2.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某些地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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