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起诉离婚时一方不到场,涉及到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缺席的程序问题。2.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亲自出庭。若一方不到场,法院需审查其未到庭的原因。权利义务: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参与庭审等权利义务。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关键要件:需证明传票已合法送达被告,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4. 实务建议: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送达传票,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原告需配合法院确保传票有效送达被告。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家暴证据等。法院审理后,若认定感情破裂,即使被告缺席,也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大致流程为立案、送达传票、开庭审理(若被告缺席可能进行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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