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在劳务报酬支付方面产生的争议。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也能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核心分析:劳动者有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关键在于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如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等,以及劳动者完成了相应工作。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工作照片、与老板的通话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明在工地干活及工作量。与用工方协商:直接找老板沟通,明确要求支付工钱,并注意留存协商记录。寻求帮助: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处理。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准备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可能的经济补偿。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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