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者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条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在通知期限届满后办理解除手续的义务。构成要件:一是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二是通知到达用人单位。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辞职信,可采用EMS邮寄并留存底单,以证明通知时间。寻求帮助:如遇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解除手续等问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法律程序:先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若用人单位不办理,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并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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