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属于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用工单位基于法定情形将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各方权利义务:用工单位有将派遣工退回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情形;派遣工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n+1”,若用工单位无合法退回理由而辞退派遣工,派遣单位可能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n+1”不适用;若符合法定退回情形,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条件时可能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按“n”计算,“n+1”也不适用。实务建议:派遣工首先要确认用工单位辞退理由是否合法,可要求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说明。收集能证明自己工作情况、辞退相关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辞退通知等。若认为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等待受理通知、参加庭审、等待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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