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三个月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此试用期不交社保违法。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有补缴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劳动关系且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试用期情况。向社保部门反映:可向当地社保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法律程序:社保部门受理后会调查核实,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进一步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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