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我方存在认定借名买房的胜诉判决,所以法院不再拍卖这个房屋,现在该房屋一直由当事人陈女士居住,...
在借名买房之诉中,王魁的父母若具有购房资质,法院也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则父母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父母一直无北...
重审后,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我方进行了有效抗辩,一审法院更换了法官后,重新做了认定,通过推论认可我方支付了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在司法实践当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要考虑四个方面,分别是借名买房的原因、谁持资、谁占有、房屋证谁持有。那么在本...
北京高院又出台规定,2008年4月11号之前的可以认定有效,以后的就认定无效。这是一种有效情形,还有一种情形就...
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